行政诉讼的范围?
关于这个问题,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
1.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2. 行政机关作出的一般性行政规章,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如不履行职责、不受理申请等;
4. 行政机关违法失职的行为,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明显错误的决定等;
5. 其他与行政机关职权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如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征收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个为什么是对的?
- 某菜市场为挂靠某行政机关的临时市场,没有产权证。某市某区工商局向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发出通知,称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场由C公司经营,各工商户凭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50户工商户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解析是这个属于行政机关侵犯了个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但是工商户对这个通知不符提起诉讼,难道不是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吗?行政诉讼不是不能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诉讼的嘛?请大神解答,谢谢啦~~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只要上法了法院就应该受理,其他没有争议。
评审特级教师是不是行政诉讼范围内的事
- 我参加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可是绍粻籂焚既莳焕锋唯福沥兴市教育局评审时严重违规操作。我起诉到绍兴越城区法院,他们说这不是属行政诉讼范围,请问真的是这样吗?我可否上诉?
- 可以
法官裁定书载定依法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此其可另寻合法途径予以救济。驳?
- 本人原农村户籍,自1976被乡镇公社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命为沼气站专业技术员、1984年3月被乡镇政府党委会讨论任命为沼气站长全面负责:1986年7月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冈意原各乡镇沼气站改为农村能源管理站,县人局〈86〉字第44号批复同意县长办公会议决议:每乡镇核准编制人员:2~3名,站长、专业技术员属编制人员,性质属集体事业编制,待遇享受其他事业单位。该文件当事人在2010年6月从县政府挡案馆获悉199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颁发:其第二条第七项农村能源利用及农村环境保护技术属农业技术、第十条明确:各乡镇属国家设置在基层的事业单位,1996年4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其明确第二、十条与国家推广法一致、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均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推广法要求为相关农业技术人员定编、办理农转非等享受相关待遇…。然而乡镇政府不但没有为农村能源连续工作25年的站长办理转编程序,相反在2000年底:二个政府合并以人多为由,没有按排工作离至法定退休年龄7年。为此,当事人从2000年11月至2012年7月9日期间在协商权益救济同意为当事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结果派组织部人员专去县社保中心为我办理补缴,但因己超过退休年龄不能补缴,导致1976~2000年底连续25年工龄全归零。且本人至今未收到任何免职、辞退等相关通知。本人无法接受!期间经劳动仲裁、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原用人单位乡镇政府仍在人事关系,但被法院驳回起诉,理由:确认人事不是法院受案范围。后又经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又被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理由2001~2007年没有到并入政府部门工作过于法无据。而中院法庭审理笔录:主审法官明确告知我上诉人:因政府聘用的是人事关系,所诉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不符规定。但实际判决同一审一致。现提起行政诉讼:l: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政府按照事业编制人员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2: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人事关系。结果行政庭以:其诉请涉及原告与X政府之间的人事争议,依法不属行政诉讼范围。对此其可另寻合法途径予以救济。驳回愿告XXX的起诉。所现本案原告特寻求资深法律专家帮忙如何另寻合法途径予以救济。〈关于事实证据、相关法律依据均充分〉联系电话:13311675898谢谢!
- 另外的合法途径就是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