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后,使用暴力强迫女子二次交易,涉嫌哪些犯罪:孩子想C我同意了后续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孩子想C我同意了后续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孩子想C我同意了后续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男子嫖娼后,使用暴力强迫女子二次交易,涉嫌哪些犯罪

犯强奸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使用暴力强迫女子二次交易、说明这男的性欲太强了、一次没有过瘾、觉得钱花的冤枉、大脑不听使唤、暴力要挟、肢体冲突、属于故意伤害罪。如果欧打女子、那看伤势等级、再于法律判处。

男子嫖娼本是旧社会的残渣余孽,在新中国成立后,这些残渣余孽都被荡涤得干干净净了,妓女也都通过劳动改造过上了自食其力的正常生活。按说没有嫖客和妓女的存在,这个社会的最小单位一一家庭,就会稳定和谐。

可是曾几何时,随着经济的繁荣,嫖客和妓女又应运而生,作为社会毒瘤的嫖客和妓女虽然时常受到公安部门的严打,但人家还是躲在黑暗中交易,公安部门阶段性的打击并没有让这些人幡然悔悟,性交易场所也频繁地更换场所,诸如"洗头妹"和所谓的"洗脚妹"等等,确实危害了不少家庭。

男子嫖娼后,使用暴力强迫女子二次交易,毫无疑问就构成了强奸罪,因为"暴力"和"强迫"这样的字眼,就已有了犯罪的动机和犯罪的手段,也就违背了女子的意愿。虽说人家是妓女,在人家不愿意的情况下进行性交易,也是犯罪。男子只能进监狱去改造,或者忏悔自己的罪孽。

在和平年代,无论做什么生意,无论进行哪种交易,,使用暴力和强迫的手段,都是一种犯罪。现如今,有些人总是和阳光捉迷藏,躲开阳光到黑暗中交易,有时候交易不成,就把自己交代到了监狱里。等做了监狱,后悔已来不及了。

涉嫌卖淫嫖娼违法、强奸、强迫交易罪。

首先双方第一次是达成性交易并且完成了交易内容的,这是卖淫嫖娼毋庸置疑。卖淫一方将会受到罚款5000元的惩罚,嫖娼者会受到行政拘留10-15日,罚款5000的处罚。

其次在发生第一次性交易之后,男子使用暴力强迫女子二次交易。

这里面就比较复杂了,我们打个比方

第一种情况:男子在完成第一次性交易之后,使用暴力强迫女子与其发生了一次性交,事后扬长而去。那么男女双方的第二次构成强奸罪,因为违背妇女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会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情况:男子在完成第一次性交易之后,使用暴力强迫女子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按照之前双方商议的价格支付了第二次性关系的费用,女子对此也无异议,那么就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强迫他人服务或者接受服务。但是考虑到双方的交易本身就是违法的,且发生第二次性关系是女性不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同时也会构成强奸罪,在同一行为同时构成两种罪的情况下,重罪吸收轻罪,以重罪从重情节处理,因此最后的结果就是犯强奸罪且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男子嫖娼后,使用暴力强迫女子二次交易,涉嫌强奸罪、强迫交易罪。

首先男子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第二次交易是属于强迫下进行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严重情节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整个过程,犯罪嫌疑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就是通过暴力的方式与女子发生关系。这个行为即侵害了交易的平等性,又侵害了女子的性自主权。

一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触犯数个罪名,刑法称这种现象叫想象竟合,依法择一重罪处罚即可。

强奸罪、强迫交易罪两罪之中,强奸罪重些。故最后定该男子一罪,按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即可。

其实涉嫌哪些犯罪要考虑男子的犯罪情节和目的。

如果男子当场采用暴力的手段,其目的是为而达成满足性欲,显然第二次强迫交易,违背妇女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嫖娼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嫖娼就一定不会犯罪吗?不一定,如若男子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仍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如果男子第二次的目的不是为了发生性关系,而是为了满足变态的心理需求,进而侮辱妇女,则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刑法》第237条之规定,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男子明知自身带有性病,如梅毒、淋病之类的严重性病,其第二次强迫的目的是为传播性病,则可能涉嫌传播性病罪,根据《刑法》第360条之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男子明知自身带有性病,其第二次强迫的目的是为了达成性关系,同时也为了传播性病,则涉嫌强奸罪和传播性病罪,数罪并罚。

如果男子在第二次强迫交易之后,还抢劫了对方的财物,则涉嫌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对于法官调节未成年人强奸犯和解,你怎么看

奇葩新闻天天有,今年特别多啊!当这些检察在把违法和挽救未成年人未来的时候,竟然能把情与法之间选择了情和违法。这不知道是一种渎职还是滥用职权!

检察沾沾自喜的是表面上救助了一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实际上是放纵了一个坏人!让其在进行犯罪行为后看到了一种逃避惩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方式,内心里对法律再也没有了应有的敬畏态度。

这个本是一个恶性犯罪,是违反了他人意志的强制性行为,其主观恶意还是相当大的。而受害者也是一个未成年女性,对于行凶者来说,也是评估了自己的实施成功可能性,是一种故意的,恶性较大的行为。

检察本应对这种恶性事件提起公诉,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遏制起到示范作用。然而,却在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请求下,不能依法办事,打出所谓的“亲情”“治病救人”“感化”牌,采取了法外施恩的行为。这是和国家提倡的“法制治国”精神相违背的。

上级部门能够对于该事件发起调查!严查该案件中的一些见不得人的行为,让犯罪分子伏法,让社会回归法制建设。让人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如果认同作者观点请赞并关注,我们会有更多的共鸣。

或许当地检察机关觉得自己是在依法办案,但恐怕在很多老百姓看来,这是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件,怎么就能达成和解呢?

第一,我们的执法司法,究竟是保护未成年嫌疑犯,还是要保护未成年受害人?往往一提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些执法司法人员总是以此为未成年嫌疑犯开脱,却似乎从来不去想那些受到侵害的也是未成年人,这究竟是何逻辑?

第二,强奸罪属于八类暴力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怎么能够适用于和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而且一般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至少判刑3年以上。

第三,从强奸罪来看,16岁年龄更应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强奸罪是非常严重的。

第四,关于未成年人强奸罪的和解,极有可能伤害未成年人,或者违背未成年人的真实意志。比如受害女孩小花因为此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这还只是生理上的,而心理方面的伤害,岂是一些老师、家长所能深入了解的。因此,在这些和解当中,往往都是成人在主导,或有更多利益因素在其中,可能忽略最多的恰恰是孩子的真实心理、真实意图,毕竟未成年人在大人面前,尤其是面临如此重大侵害,不可能有太多主见与意志。

第五,此类案件和解,的确超出了很多老百姓的朴素认知。或许办案人员有自己的法律理解,特别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的。但却大大忽视了在民意当中的朴素认知,因为就一般人来看,此类案件绝对不能和解,因为其中极大可能隐含着大人们的利益考量,也是对于强奸重罪的轻纵,如此又怎么真正保护我们的未成年人。

首先,调解这事的是检察官,不是法官。根据我国的制度,检察官是没有调解案件的权力的,所以,他这调解是属于非法的,无效的。

其次,刑事案件特别是恶性刑事案件是不能调解的。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能调解的是民事纠纷和普通的过失犯罪,比方说A和B对某片山林的归属权存在争议,C开车不小心将D给撞伤了,这些都是可以调解的。但像强奸、故意杀人、盗窃、抢劫、贩毒、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是不能调解的。本案属于强奸案,而且被强奸的还是未成年少女,属于恶性强奸案件,要罪加一等的。而制造强奸案的罪犯已经达到16岁,虽然还是未成年人,但由于他已经过了14周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像前几年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参与轮奸,在庭审的时候又百般抵赖,结果他虽然不满18周岁,但还是被判了10年徒刑。

第三,尽管“调解成功”,双方“冰释前嫌”,但并不表示强奸犯不用负法律责任了。目前强奸犯只是由之前的强制拘留改为取保候审状态,也就是说法官还是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的。一旦时机成熟,是可以将他抓回去判刑的。

最后,尽管“调解成功”,双方“冰释前嫌”,但综上所述,这起所谓的“调解”是非法的,无效的,公安机头应该将犯罪嫌疑人抓起来,剥夺他所谓取保候审的资格。强奸本来就是重罪,强奸未成年少女更是罪加一等。希望警察叔叔早日将犯罪嫌疑人抓回去接受法律的审判。也希望执法机关各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不要越界办事,更不要明知故犯的去给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受害方做调解。像本案那样,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准备好8万元钱,你随便去强奸吧!检察官会帮你把事情摆平的。这样对社会的影响很不好,也有损中国执法机关和人员的声誉。另外,既然今天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奸这个,明天保不准他就强奸那个,后天就强奸另外一个……,让这么个强奸犯呆在校园,有哪个女生的家长能放心呢?因为他们的女儿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啊!所以,警察叔叔还是早日将他关回牢里去吧!

第一次听说刑事犯罪能和解,当然我的法律知识有限,绝对比不上辛勤调解的法律工作者。你们辛苦了!对得起强奸犯父母赠送的锦旗!强奸不耽误上学,虽说八万元贵了些。继续努力!高铁抢座的破窗理论已经验证,强奸和解的破窗理论是否正确我拭目以待。

强奸罪不应该在和解范围内

这简直是奇葩案件,强奸罪属于重罪,尤其是强奸未成年人,是没有和解的依据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只有两类:

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那么强奸罪属于民间纠纷吗?个人认为不属于。这就是伤害与被伤害,又不是情侣之间闹矛盾。

因此既然都不在和解的范围,又何来的和解之说。 虽然对方是未成年人犯罪,但是强奸罪这样的重罪,法律规定是14岁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这样的操作模式个人认为是不符合程序的。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已经和解,但是并不代表本案已经结束

按照法律程序,这样的和解协议仅仅只能作为一个从宽处罚的依据而已。

目前这个案子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既然还处于强制措施中,那么应该这个案子并没有结束。

但是很明显这个发展趋势,最终这个案子应该会附条件不起诉

当时看见这个新闻,最深刻的就是那个感谢的锦旗,说自己孩子终于可以继续学习了。

女儿高二了,没有学习的激情怎么办

如果不是感情问题的话,还好说。先了解一下是不是有初恋了,如果不是因为感情导致的厌学,我有好办法。

第一,让她自己去当地的客运汽车站观察一下什么样的人在做公共汽车。

第二,去当地的火车站去观察一下都是怎样的人在赶火车。

第三,去飞机场看看都是怎样的人在赶飞机。

作为家长一定要给她空间和时间,自己感悟一下社会的现状,让孩子从内心里迸发出学习动力,只有内心想明白了,学习就不成问题。

谁又有多少激情呢?我女儿高中四年,几乎经常哭,没见过她高高兴兴去上过学?用她自己的话来说,“恨死读书了,但又不得不读……”如今她才告诉我,有一次她的鼻炎发作了,头昏脑胀,连眼睛都睁不开,但她坚持去补习班,哪怕她一句都没有听懂补习老师讲的啥,她都是去了的,为什么?想到一个星期这两节补习课就要两百块钱,她怎么着也得咬牙坚持呀!所以说谁上学有激情啦?大概是那些神童和天才吧!记得我女儿复读的那一年,那简直是眼泪泡饭过出来的,每天晚上做作业做到十二点一点,早上五点半又得起床,虽然她每天都是气呼呼或者泪汪汪的,但我一搭话让她不去念算了,她就会气哼哼地说:“凭啥呀?我交了6000块钱的学费钱的,凭啥要好死学校?”?所以我十分理解你女儿的心情,只不过你不理解罢了!只要她每天在坚持去学校就不错了。

这个嘛,我想做父母的要想想自己当初上学时是啥德行,爱不爱读书学习没准有遗传呢?做父母的要是觉得自己当初也不爱学习,现在女儿也不爱学,那就认命算了。不是这样的话那就是父母从小没培养好女儿的学习兴趣,既然已经到了高中阶段,做父母也只能认命算了吧。我觉得再想抢救已经来不及了。要是想想实在是火大,就骂她几句算了(虽然不起作用),千万别打!

您好,这个问题确实是个让人很头疼的问题,高考在即,现在不用功,高考成绩不理想,对孩子日后的人生路会有非常大的影响,我认为孩子没有学习的激情,主要是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可以参考改进:

1、家长的影响:先问问自己是否是一个爱看书,不断学习的人,毕竟父母是孩子的镜子,你们在旁边涮视频,让孩子怎么学习。

2、周围环境的影响,学校或班级是否有学习氛围,尽量给他创造一个优良的学习环境,这一点是很关键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古语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3、社会的影响,现在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毒害非常之深,可是让孩子戒掉游戏比戒烟还难,但是还是要想办法控制他的游戏时间,这个要针对自己孩子的性格,去制订一些方法,没有招搬的公式,需要父母的智慧去实施。

4、自身的因素:如果是自身的因素,就是学不进去,那就要挖掘他的兴趣爱好,毕竟人生的成功之路不止一条,每个人的专长也各不相同,有的学习好、有的体育好、有的音乐好、有的智商高、有的情商高,每个领域和行业也需要不同专长的人,而且行行出状元,这样我们就得想开一些了。

以上是我的一些见解,希望对你有些帮助,加油。

其实我认为孩子的学习激情都是需要培养的,并不是一开始都是学习激情很高的。我认为培养孩子的学习激情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第一,对孩子进行理想教育。既然已经上高二了,那说明孩子还是比较优秀的,能够通过通过中招考试的选拔进入高中的学习。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正面人物的引导,比如现在疫情期间就可以给他讲钟南山的故事,让他自己去搜一搜去看一看,钟南山现在就是全国人民的脊梁,全国人民的靠山,你也要做这样的人。另外可以让孩子谈一谈你自己将来准备干什么,你的理想是什么?那么你现在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实现理想,而不是空谈。

第二,给孩子一个心理的缓冲期。其实呢,学习是一件很累的事情,并不是像有很多人说的,在学习当中能够找到乐趣,然后就很愿意去学习。其实每个人的学习过程学习历程都是很难的,很痛苦的,每一个成功的人都是一个蜕变的过程。孩子已经上高二了,那么它本身也是比较优秀的,而且道理她应该懂的也很多,可能现在只是有一点的懈怠,想自己稍微轻松一下休息一下。这时候我们做家长的也要正确看待这个问题,弦不能崩的太紧但是也要多鼓励,多沟通。让孩子自己想明白了,我一定要好好学习。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当他想学习的时候,那么他自然的就会努力去学习了,而不是家长一味的说教。

每个孩子都是一棵成长的小树,要想长成参天大树过程都是很不容易的,祝福孩子。

在校大学生意外怀孕,想了很多解决方法,但压力过大思维已经混乱,希望大家可以给一点建议,非常感谢

大学生成为人工流产“主力军”?

所谓安全期、体外受精……这些避孕失败的原因,本都可以人为控制。

可是很多人因为无知,把自己推向两难境地。

大多数大学生无力承担意外怀孕的后果,最终选择堕胎。

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人工流产总数(多达1300万人次)中,25岁以下的女性约占一半以上,大学生甚至成为人工流产的“主力军”。

多么触目惊心的数据!

那么,那些意外怀孕的大学生,后来都怎么样了?

我今天要举两个最典型的例子。

2.

大二的时候,男生对小A一见钟情,于是展开了热烈的追求。

事情发生了,你想办法解决,这种态度很积极,为你点赞?

如果你能把想的各种方法罗列出来,也许我们更能够看出你心里最倾向哪个方案?

这时候别人的建议帮不了你,关键是你内心怎么样想?

第一,最好是和你男朋友好好谈一谈,他对此事怎么看?

如果他有担当,想为孩子负责,你们的年龄也过了法定结婚年龄,结婚也是不错的选择。

如果他有恐惧心理,想逃避,那你就要慎重考虑了,这个男人显然也靠不住。

第二,思考一下你自己的人生规划,这个孩子的出生会不会打乱你的规划?还是说在不打乱规划的前提下,有其他的处理方式?

比如就曾经听说有女孩在大学期间生下孩子,请父母帮忙抚养(以收养的方式),这样既保留了孩子,同时也让老人顾全了颜面,也尽可能的保证了你的人生规划。

第三,如果经济条件和各方面条件不允许,打掉孩子,你会是什么样的感受?

虽然很多在校学生认为人流是很简单的处理,但对每个女人来说,产生的心理影响不一样。你好好想一想,会对你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根据影响再做决定。

第四,如果万不得已需要拿掉孩子,一定要找靠谱的医院,避免对身体造成伤害。

千万不要掉以轻心,有很多案例都是因为流产导致后面怀孕困难。所以,对自己负责。

(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有一些事很意外,但是发生了就要积极面对,这件事可能给你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只要积极处理,总能够挺过去,你说呢?

我是心理咨询师@亲子故事莲君说 ,关注私信我,名师父母课堂免费分享给你?

大学期间意外怀孕对人生影响比较大。

大学时期主要是修炼学业的时期,谈恋爱不该成为大学生活的主要部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一个当高中老师的朋友说提起过去一个女学生,学习成绩蛮好,可是大一的时候怀孕了,男方家里有钱,就让她退学回去生孩子了。之后,女生给夫家生了三个孩子,每天就是围着孩子转。

朋友说满唏嘘的,那时的女学生又漂亮,学习又好,他们那帮老师都没想到她的前途就是匆匆嫁人生孩子。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题主可以参照这位女生,思考一下自己是否想要早早嫁人生孩子,还有男方的家庭有没有这个经济实力去养孩子。

大学的人生才刚开始,如果要孩子的话,就是早婚早育,如果这是题主和孩子父亲想要的生活,也没什么。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对女生而言,有了孩子,很多时间和精力都要放在孩子身上,题主有心理准备去全心带大一个孩子吗?

当然,小生命都是小精灵,不该随意决定它们的来去,大学生谈恋爱也要学会做好安全措施,意外怀孕对男生没有什么影响,对女生就很不同了,希望题主三思吧。

打掉吧!

根本没有能力抚养,自己都照顾不好,何况孩子。

让男朋友多买点补品,补血补气,等等,一个不能少。

1医院一定要找正规的,不要去小医院,哪怕是借钱也要去大医院。

2身体一定要补,对女孩子身体危害很大,没照顾好,一辈子的后遗症。

3好好爱自己吧,也不想多说什么,现在的年轻人好像都越来越会玩。

真的要拿技术面对你未来的老公吗

一乡村老师强奸多名不满12岁女学生,最高检抗诉后改判无期,对此你怎么看

对最高检的抗诉行为大大点赞,禽兽老师一定要得到严惩。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还要限制他减刑,免得再祸害社会。

这个所谓的老师把魔爪伸向不满12.岁的女孩,多次强奸其中的两个,还猥亵了另外的六七个,整个班的女孩基本上都遭了毒手。简直让人恨得牙痒痒。

对于这种人,既属于强奸多人,又属于向儿童犯罪,还要再加上猥亵儿童多人,各种加重情节都具备,只判他10年绝对是便宜他了,所以检察院积极抗诉了。

这种人即使判了死刑也是应该的。现在判了无期徒刑,那么判完刑应该明确限制减刑,不能轻易放松惩罚。

阅读量0禁评删除

谢邀!针对本案例来说,近年来猥琐未成年的案例层出不穷,而尤其是对于留守女孩来说,在偏远地区,不能及时发现,而导致案发时多名女学生受到性侵或者被猥琐,而这些多数都是学校的老师所为。在本案例中,同样是乡村教师强奸多名不满12岁女学生,最高检抗诉后改判其无期,笔者觉得这个判决判的好,或许有人会说,强奸怎么判这么严重,一点都不严重,对于这种心理严重变态的老师,并且强奸未成年少女多名的老师,没有枪毙他已经是不错了,法律规定是规定,可是也要看犯罪情节及社会影响,而该乡村教师的犯罪可谓是极其恶劣,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加严重,所以他被判的越严重越好,更能彰显法律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

该案件具体情节因为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并未公布受害人及具体地点信息。该案件发生在北方某省一个村里的乡村小学,受到这起严重的校园性侵案影响,该学校从当地搬离,这里曾经是多名未成年少女无法抹去的伤痛之地,该案件的发生给未成年人心理留下了无法抹去的阴影。

该案发后,在6年时间里,经过4次审理,据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王海介绍,该乡村教师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对该班的多名不满12岁女生性侵,带到了没有人的宿舍、澡堂、办公室、校外,猥琐强奸。而该案的案发,并不是受害学生家长发现,而是一个学生家长接孩子的时候,无意中听到了孩子的讲述后告诉了被害学生家长,该被害学生家长报案,才彻底的将案件揭发。

该案一审判决时,认定被告人秦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琐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在二审时由原来的死缓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两次审判量刑差别巨大。后最高检抗诉,在最终审判时,依法对秦某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件的审判可谓是一波三折,也是跌宕起伏,不过笔者比较认同一审判决的量刑,因为该案件犯罪极其恶劣,尤其是涉及到了未成年少女,而且是多名女孩,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猥琐强奸少女多名,更是秦某作为人民教师,干出了如此禽兽不如的事,他真的是万死难辞其咎。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最终他受到了他该有的罪责惩罚。可是那些被害未成年人的心理阴影和创伤又怎么能抹去呢!

首先对最高检的依法抗诉强烈点赞,对这种为祸人间的衣冠禽兽就该从重处罚。

据报道,6年前,在北方某省的一个乡村小学内,发生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七名被害人当时还不到12岁,侵害她们的竟然是班主任老师。

侦查表明,2011年夏天到2012年10月,秦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等机会,分别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等地多次对女生A和B实施强奸;多次猥亵A、B、C、D、E五名女学生,猥亵F、 G两名女学生各一次。

该案提起公诉以后,2014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但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2016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他们竟然认为量刑过重,最后改判为十年有期徒刑。

这一判决结果就连最高检都看不下去了,他们依法提出抗诉,要求对该案重审。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这一案件。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被告人无期徒刑。
最高院依法改判无期徒刑当然是深得人心的,因此这种衣冠禽兽就该受到法律严惩。他利用和被害人的师生关系,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学生,显然达到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程度,让被害女童终生陷入阴影当中,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好在最后正义虽然迟到,但并没有缺席,被告人得到了应有惩罚。

我要给最高检抗诉点赞!坚持正义就是对人民最好的交代!

一件后果很严重的案件,摧残了许多孩子年幼的心,给她们蒙上了终生的阴影,如何走出来是个大问题。在社会上照成了恶劣的影响,危害极大,引起了众怒。

首先,我们要明白老师是干什么的:教书育人,传道授业解惑也!

我们此案中的老师在干什么?打着教书育人的旗号做着肮脏的勾当,其丑恶嘴脸如魔鬼?一样可恶至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36条规定:强奸幼女多人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畜牲老师做出了罪大恶极的事情,天理不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震慑犯罪。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如何对待强奸幼女的强奸犯吧!

活生生案例告诉我们,无期徒刑太轻了,只有枪毙一千次才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严厉打击犯罪,才能有效的防止犯罪!

建议对强奸幼女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一律死刑!

自由飞翔YouGuKe

首先为最高检点一个大大的赞。最高检抗诉成功,意味着那个乡村老师终于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但为最高检点赞的同时,又会产生很多想法。首先,能让最高检出面抗诉的案例毕竟是少之又少。因为最高检底下有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这三级检察院是都没有抗诉成功还是根本没有抗诉?才最后到达最高检,让最高检出面抗诉。

一个乡村教师强奸多名不满12岁学生,案情非常简单明了,一点也不复杂,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强奸14周岁以下的,不论女孩是否同意都属于强奸。性质特别恶劣,完全是罪大恶极,强奸14周岁以下幼女在法律上本属于重刑,又强奸多名,更是重刑中的重刑。

就是这样一个案情明确性质恶劣本该重判的犯罪分子,为什么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没有抗诉或没有抗诉成功?这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

如果说省市县三级检察院都没有抗诉成功,这只能说明犯罪分子家属能量大后台硬,并且其中可能涉及行贿执法部门,执法部门有人员受贿,并且受贿人员数量很多,级别很高。

如果说省市县三级检察院都没有抗诉,那就说明,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内部人员出了问题,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家属收买,既涉及受贿问题又涉及渎职问题。

一个案情并不复杂的重案,竟然成功绕过了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最后还得最高检出面抗诉。

我们在为最高检点赞同时,又为最高检担心,最高检就那么点工作人员,如果什么案子都需要最高检亲自出面抗诉,就是最高检全体工作人员24小时连轴转累的不能动也忙不过来。同时,更为大多受害人担心,如果最高检工作人员忙不过来,不能为大多数受害人抗诉,那大多数受害人的冤枉该去哪里申诉?那些犯罪分子岂不要重罪轻判,轻罪不判?

看来依法治国,任重道远,最高检一定要监督好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工作人员,只有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最好了本职工作,才能让最高检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最高检才能拿出时间,处理重大案件复杂案件。

也只有这样,当事人能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解决的问题就不会耗时费力的一遍遍跑去最高检。

最后在此给最高法律部门提一点建议,建议修改法律,凡是强奸14周岁以下的女孩,犯罪分子一律死刑且不能缓刑,不给犯罪分子有任何缓冲空间,全国执法部门一律照此执行,既减轻了执法成本和时间,又能真正震慑其他类似犯罪分子。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孩子想C我同意了后续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嫖娼后,使用暴力强迫女子二次交易,涉嫌哪些犯罪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版权声明